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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体育平台:一文读懂亚太GHS:联合国最新修订版与各国地区本土化实施要点

来源:bb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5-12-11 13:38:25
  • 产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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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正式对外发布以来,联合国GHS每两年更新一次,首次修订于2005年完成;截至2025年,最新版本为第11修订版(GHS Rev.11)。

  多年来,联合国GHS已被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采纳并转化为本地法规,大范围的应用于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管理。

  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各国合规要求、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化学品监管变化,瑞欧科技特别梳理了下列亚太国家及地区的GHS实施现状,助力企业优化进出口合规策略。

  联合国|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柬埔寨|老挝……

  全文逾7000字,您可直接滑动上下文至感兴趣的国家/地区,按需阅读相关内容。

  另外,瑞欧科技将于2025年12月25日(周四)举办以「全球GHS法规更新要点解析与企业应对策略」为题的线上研讨会。

  2025年9月12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网站发布了GHS第11修订版(UN GHS Rev.11)。

  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定义、危害分类类别、分类指南、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等重要部分,比如新增“全球升温潜能值”定义、新增危害大气系统类别、优化皮肤致敏分类指南等。

  拓展阅读:最新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 Rev.11)修订发布(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我国自2011年起正式推进GHS的本土化实施。2011年2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GHS制度的全面启动。

  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29–2013),共28项,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制定,为中国GHS落地提供了技术支撑。

  2024年8月1日:新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该标准参考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加强完善了分类框架和术语定义。

  2025年6月30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GB 30000.30–2025),参考联合国GHS第10修订版,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新增“退敏爆炸物”作为第17类物理危险类别,使中国现行GHS物理危险分类总数达到29项。

  最新《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正式对外发布(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国家标准正式对外发布(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2015年2月27日:十部门联合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步废止《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2015年8月19日:为保障目录有效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为公司可以提供分类判定与合规操作指引。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自2014年1月31日起实施;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修订中。

  拓展阅读:《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国标解读:新增安全信息码、包装标签要求等(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2007年10月19日:中国台湾地区依据UN GHS Rev.1st,制定了《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简称:危害通识规则),并将其称为“中国台湾地区GHS法规”。该规则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7月3日:中国台湾地区将原《劳工安全卫生法》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其中第十条将“危险物及有害物”统一改称为“危害性化学品”。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附属法规《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于2014年6月27日相应更名为《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

  2016年1月1日:中国台湾地区在工作场所已全面实施GHS制度,要求所有化学品按照GHS进行分类与标示。为给予企业合理过渡期,事业单位缓冲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全面合规。

  2015年1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标准检验局参照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2011年发布),对CNS 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标准中的11项进行了修订。该系列标准当时共包含28项(含总则)。

  2024-2025年: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一步参照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对部分CNS 15030标准做更新。截至目前,该系列标准已扩展至30项(含总则),持续与国际GHS最新要求保持同步。

  拓展阅读:中国台湾地区CNS 15030系列分类标准全面更新,新增退敏爆炸物等要求(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自2012年起,泰国逐步在不同监管领域推行联合国GHS,由多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化学品合规要求。

  2012年3月12日:泰国工业部(MOI)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55)发布《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危险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相关规定,明确由工业工程署(DIW)负责监管工业用危险化学品。该通知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依据,并规定自2017年3月13日起全面强制实施。

  2015年2月16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58)发布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家用化学品及公共卫生用途化学品,均需按照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实施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要求。

  2021年11月30日:农业部下属农业局(DOA)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64)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将渔业用化学品纳入GHS管理范畴,同样参照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执行。

  2022年6月27日:工业工程署(DIW)进一步更新监督管理要求,在政府公报发布修订后的《工业工程署通知: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或进口申报(附件5.6)》(B.E.2565/2022),并于2022年9月25日正式生效,强化了对工业化学品的申报与合规管理。

  泰国出台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许可新规,明确其申请、变更、续期流程与要求(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泰国开展《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法案》执法评估,助力完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越南于2007年11月颁布《化学品法》,为化学品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越南政府陆续出台多项配套法令和部门通告,逐步构建起符合国际标准的化学品监管框架。关键配套文件包括:

  第04/2012/TT-BCT号通知:由工贸部(MOIT)发布,明确了化学品的分类与标签要求;

  第32/2017/TT-BCT号通告:进一步规定了安全数据单(SDS)及其他危害信息传递的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越南于2022年10月18日发布第82/2022/ND-CP号政府法令,对原《化学品管理法令》(第113/2017/ND-CP号)作出重要修订。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紧随其后,2022年10月27日,工贸部发布第17/2022/TT-BCT号通告,对第32/2017/TT-BCT号通告进行修订,以确保SDS及相关信息要求与最新法规保持一致。

  拓展阅读:越南化学品法迎14年来重大更新!六大重要变化务必关注!(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马来西亚自2013年起,正式在工作场所推行联合国GHS,其核心法规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法案2013》(简称:CLASS法规2013)。

  2013年10月11日:该法案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于次日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使用的工业化学品。法规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基础,确立了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的强制性要求。

  2014年6月10日:为指导企业合规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部(DOSH)发布《化学品分类和危害公示行业操作规范》(CLASS ICOP 2014),同样基于GHS第3修订版。该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2019年10月11日:DOSH发布CLASS ICOP 2019第1部分,对危害物质的分类清单进行了修订和扩充。

  2022年6月13日:DOSH公布CLASS法规2013的修订提案,旨在将法规整体与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接轨,涵盖分类标准、标签要素及SDS格式等方面的更新。

  拓展阅读:马来西亚化学品分类、标签与SDS修订草案出台,这些变化需着重关注!(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2005年:成立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GHS实施特别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GHS在各监管领域的落地工作。

  2008年:正式实施GHS,并发布新加坡标准SS 586《化学品分类与危害信息传递》。该标准依据WSHR成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工作场所中化学品的标签和SDS管理。

  2014年:参照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对SS 586标准做全面更新,确保与国际标准同步。

  2023年:进一步依据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修订SS 586系列中的第2部分(标签)和第3部分(SDS)。此次修订设定了过渡缓冲期,截止至2025年2月6日,以便企业有序完成合规调整。

  拓展阅读:新加坡GHS更新!涉及危害分类判断、小包装标签、商业保密等(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印度尼西亚自2010年起逐步推行联合国GHS,由工业部主导制定并持续更新相关法规与技术指南。

  2010年3月:工业部发布第87/2009号法令(No.87/M-IND/PER/9/2009),正式引入GHS要求。该法规以联合国GHS第2修订版为基础,明确规定了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核心义务。

  2010年4月14日:为支持法规实施,工业部配套发布第21/2010号法令(No.21/IAK/PER/4/2010),作为首版技术指南文件,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2013年4月12日:工业部依据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对原法规做全面修订,发布第23/2013号法令(No.23/M-IND/PER/4/2013),取代87/2009,加强完善分类标准与合规要求。

  2014年1月28日:同步更新技术指南,发布第04/2014号法令(No.04/BIM/PER/1/2014)。该修订版指南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为企业落实GHS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菲律宾自2014年起,在多个监管领域逐步推行联合国GHS,由不同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分阶段实施。

  2014年2月28日:DOLE发布第136-14号部门令,题为《在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项目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指导原则》,正式将GHS引入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该文件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基础,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

  2015年5月19日:DENR发布行政令第2015-09号,启动GHS的分阶段实施计划。

  2015年8月24日:DENR下属环境管理局(EMB)发布DAO 2015-09指导手册(即《EMB备忘录通告2015-011》),依据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率先对已列入《化学品控制令》(CCO)和《优先化学品清单》(PCL)的单一物质及化合物实施GHS要求。

  2019年6月及2020年8月:DOH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先后发布行政令与通告,明确将GHS作为消费品(如家用清洁剂、个人护理品等)的参考标准。

  日本是全球最早采纳并实施联合国GHS的国家之一。其实施历程及适合使用的范围如下:

  2006年:日本真正开始实施GHS,并发布了基于GHS第一修订版的日语版本。同年,推出了国家标准JIS Z 7251: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涉及化学品标签的规定。此外,还对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9年:根据联合国GHS第6修订版的要求,日本制定了两项新的国家标准:JIS Z 7252:2019《化学品分类》和JIS Z 7253:2019《标签和安全数据表》。这两项标准已于2022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目前,日本正在依据联合国GHS第9修订版的最新要求,对上述两项标准做技术内容的修订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卫法)》(ISHL):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则》(2022年MHLW第91号令),作为ISHL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在SDS交付方式、显示内容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

  《特定化学物质环境登记管理法(化管法)》(PRTR):对于含有PRTR规定的特定化学物质的产品,在SDS中需注明这些物质的名称、种类及其含量(精确到两位有效数字)。如果在SDS第三部分填写了非政令规定的名称,则应在SDS第十五部分补充说明政令规定的物质名称。

  《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控制法(毒剧法)》(PDSCL):根据PDSCL,销售或转让管控下的有毒物质、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特定有毒物质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SDS。

  日本GHS标准修订:化学品分类及SDS、标签要求更新,出口企业必看(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日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更新安卫法下SDS和标签要求(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韩国自2006年起逐步引入并实施联合国GHS,通过多个部门的协同努力,逐渐完备其化学品管理体系。

  2006年:劳动部修订了《工业安全卫生法》(ISHA),开始在韩国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设定了不同的缓冲期:

  2008年:环保部对《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进行了修订,并开始实施GHS,以加强对有毒化学品的管理。

  2025年8月7日:韩国雇佣劳动部(MoEL)发布了《化学物质的分类、标识及MSDS有关标准》(雇佣劳动部公告第2050-50号),取代了此前的Notice No.2023-9。根据新标准,所有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一定要按照MoEL Notice No.2050-50的要求做更新制作。

  2021年1月16日起,韩国雇佣劳动部(MoEL)正式实施以下三项规定:

  MSDS提交:针对MSDS对象物质的产品,进口前需完成MSDS提交。现有产品的最后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6日。

  CBI申请:若产品中有商业机密(CBI),希望使用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则需进行CBI申请。只有经过审批后,方可在MSDS第3部分使用批准的替代名称或含量。

  OR委任:韩国境外制造商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符合雇佣劳动部令要求的韩国境内代理人,来处理MSDS提交和CBI申请等相关事宜。

  拓展阅读:韩国化学物质分类标识新规解读:MSDS新增要求及企业应对策略(可在瑞欧官网查看)

  澳大利亚自2012年起正式推行联合国GHS,其实施以《工作健康和安全条例》(Work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WHS条例)为核心法律依据。

  2012年1月1日:WHS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GHS在澳大利亚的全面启动。为支持法规落地,政府同步发布了配套文件,包括:GHS分类指南和安全数据表(SDS)。

  2016年12月31日起:GHS要求全面强制实施。自此,所有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一定要按照GHS标准完成分类,并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SDS和标签。

  2021年1月1日:澳大利亚参照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对有关标准进行了更新,并设定了两年过渡期,以便制造商和进口商有充足时间调整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SDS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澳大利亚境内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识一定要采用UN GHS rev.7标准。

  2006年7月1日:GHS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化学品(包括新化学物质和已知化学物质),实现全面覆盖。

  为保障平稳过渡,公告为2021年4月30日前在新西兰市场流通的危险物质设定了4年缓冲期:相关企业最迟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产品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文件的更新,以符合公告的要求。

  柬埔寨自2009年起逐步推行联合国GHS,主要通过一系列子法令和部门公告落实相关要求:

  2009年10月20日:柬埔寨政府发布第180 ANKr/BK号子法令,首次将GHS引入国家法规体系,适用于化学品(包括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与标签管理。

  2021年2月22日:为加强完善法规,政府颁布第19 ANKr/BK号子法令,对第180号子法令的部分条款及附件进行修订,具体包括:

  2022年9月2日:柬埔寨商务部发布第192号公告,针对家用化学产品提出新的标签要求,进一步扩展了GHS在消费品领域的应用。

  2016年11月10日,老挝国会通过《化学品管理法》(第07/NA号),并于2016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该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将危险化学品定义为“符合联合国GHS标准、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标志着老挝正式将GHS纳入其化学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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